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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指國家安全局。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指國家安全局。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指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