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 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外勤調查處(站 )、工作組以上單位、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各機動查緝隊以上單位 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 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外勤調查處(站 )、工作組以上單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各機動查緝隊以上單位及其他 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 ( 市) 警察局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縣 (市) 調查處 (站) 以上 單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 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