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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
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綜
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及高等法院專責法官。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
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綜
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及高等法院專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