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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4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第 34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3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3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3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