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