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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
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
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