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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6 條
(刪除)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26 條
(刪除)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26 條
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人不明時,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