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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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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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