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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3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國家賠償法規定。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23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國家賠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