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三 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 (一)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 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