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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3: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7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
      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事
      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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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事
      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
      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
      組。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7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
      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
      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
      組。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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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報
      後,應將公報與兩岸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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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
      報」後,應以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公文傳送方式將公報與兩岸
      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三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圖
    ┌───────┐  ┌──────────────┐
    │簽訂兩岸協議、│  │圖示說明                    │
    │港澳協議      │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機關單位公文作業程│
    │序陸委會統籌辦理  │
    └───┬─────┘
            │
            ↓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是│                  ↓
            │    △    ┌───────┐
            ├───→  │  列印紙本    │
            │          └───┬───┘
            │                  │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