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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編制表。
五、第一類行政規則。
六、第二類行政規則。
七、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編制表。
五、第一類行政規則。
六、第二類行政規則。
七、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