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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表、行政規
    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表、行政規
    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行政規則或預告
    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
    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