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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 7
七、稽核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資訊作業有關資料,並徵詢作業人員之意
    見,受稽核機關並應配合提供。
  稽核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獲悉之機敏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7
七、稽核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資訊作業有關資料,並徵詢作業人員之意
    見,受稽核機關並應配合提供。
  稽核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獲悉之機敏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7
七、稽核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資訊作業有關資料,並徵詢作業人員之意
    見,受稽核機關並應配合提供。
    稽核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獲悉之機密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7
七  稽核小組得調閱受稽核機關資訊作業有關資料,並徵詢作業人員之意
    見,受稽核機關並應配合提供。
    稽核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獲悉之機密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