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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 5
五、執行小組實施檢查作業時,應就檢查情形詳予記錄,並應於作業完成
    後撰寫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及檢討報告等,均應指定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本部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5
五、執行小組實施檢查作業時,應就檢查情形詳予記錄,並應於作業完成
    後撰寫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及檢討報告等,均應指定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本部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5
五、執行小組實施檢查作業時,應就檢查情形詳予記錄,並應於作業完成
    後撰寫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及檢討報告等,均應指定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本部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5
五  執行小組實施檢查作業時,應就檢查情形詳予記錄,並應於作業完成
    後撰寫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及檢討報告等,均應指定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本部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