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5
五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全年有遲到早退紀錄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者,不在此限。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5
五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全年有遲到早退紀錄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者,不在此限。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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