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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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4
四 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4
四 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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