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注意事項 4
四、硬體設備(含系統軟體)之點收及測試:
(一)如設備之交貨地點分散全國各地時,在該設備未分配本部指定之機
      關前,由本部辦理查驗,抽測規格無誤後再分送至本部指定地點(
      設備規格檢測紀錄表如附件三)。
(二)獲分配設備之機關負責該設備之點收(交貨點收證明單如附件四)
      及安裝後之測試工作(測試紀錄表如附件五),並於限期內將交貨
      點收證明單及測試紀錄表報部彙辦。若獲分配設備之機關未善盡點
      收及測試責任,致有延誤本部預算執行之虞,本部得追究相關人員
      行政責任;如情況特殊,本部得收回該設備並自行辦理測試工作。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4
四  硬體設備 (含系統軟體) 之點收及測試:
 (一) 設備規格功能測試
      1 如設備之交貨地點分散全國各地時,為確保廠商所交付設備之品
        質,在該設備未分配本部指定之機關前,由購案承辦單位會同監
        協辦單位進廠抽測無誤後再分送至本部指定地點。 (資訊設備廠
         (初) 驗紀錄表如附件四)
      2 如設備之交貨地點僅為單一地點,則直接於交貨地點會同監協辦
        單位辦理抽測 (資訊設備廠 (初) 驗紀錄表如附件四) 。
      3 抽測數量以購案總數量之百分之二為原則,惟不得少於五部 (購
        案數量不多於十部時,以抽測一至二部為原則) ,其中一部必須
        逐項檢測其規格。
      4 設備之功能測試由主辦單位 (規格開立單位) 依據規格逐項測試
        ,並提書面測試報告。
 (二) 使用機關對設備之點收及測試:
      獲分配設備之機關 (單位) 負責該設備之點收 (點收證明單如附件
      五) 及安裝後之測試工作 (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六) ,並於限期內將
      點收紀錄表及測試紀錄表報部彙辦。若獲分配設備之機關 (單位)
      未善盡點收及測試責任,致有延誤本部預算執行之虞,本部得追究
      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如情況特殊,本部得收回該設備並自行辦理測
      試工作。
附件四
          法務部資訊設備廠 (初) 驗紀錄表
┌───────┬──────────────────────┐
│購  案  名  稱│                                            │
├───────┼──────────────────────┤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
├───────┼────┬─────────────────┤
│              │主辦單位│                                  │
│              ├────┼─────────────────┤
│              │監辦單位│會計處                            │
│出  席  人  員├────┼─────────────────┤
│              │協辦單位│總務司                            │
│              ├────┼─────────────────┤
│              │列席單位│政風司                            │
├───────┼────┴─────────────────┤
│廠商名稱及代表│公  司  名  稱:                            │
│              │                                            │
│              │出  席  代  表:                            │
│              │                                            │
│              │聯  絡  地  址:                            │
│              │                                            │
│              │聯  絡  電  話:                            │
├───────┼──────────────────────┤
│廠 (初) 驗項目│                                            │
├───────┼──────────────────────┤
│廠 (初) 驗結果│                                            │
└───────┴──────────────────────┘
功能測試報告詳如附件測試紀錄報告表

附件五   (購案名稱) 交貨點收證明單

交貨點收機關 (單位)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指定交貨點收人:
                      :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備註:一  交貨點收人以資訊人員為原則,若無資訊人員則由機關自行指
          定。
      二  交貨點收人請蓋職章。
      三  授權代簽人須為機關內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有權代理首長該項職
          務者 (如非前項人員時,須備函送件)
      三  單位主管適用於部內各一級單位。

附件六   (購案名稱) 測試紀錄表

一  測試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二  測試地點 (機關名稱) :
三  測試地點: (依設備不同而調整內容)

四  安裝完成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五  測試情形: (依設備不同而調整內容)

六  測試結果:□  合格
              □  不合格            原因:______________
七  備註:
    1 設備裝好後請即測試。
    2 所配設備或資料之轉置若有測試不合者,應即早主動聯絡當地承商
      ,於合約期限前解決,若無法解決可聯絡本處協調處理。
    3 本表最遲應於  年  月  日前送回本部資訊處,若獲分配機關未善
      盡測試責任,致有延誤本部預算執行之虞,本部得視情況收回該項
      設備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4 測試人員請蓋職章。
    5 授權代簽人須為機關內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有權代理人首長該項職務
      者 (如非前述人員,須備函送件) 。
    6 單位主管商用於部內各一級單位。

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測試
                      :                        :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人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