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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所屬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應定期陳報法
    務部廉政署。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所屬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應定期陳報法
    務部廉政署。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所屬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應定期陳報法
    務部政風司或中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