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廉政署訂 定及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政風司訂 定,並由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負責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政風司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三、評比原則: (一) 各政風機構績效分為「查處」、「預防」兩大工作項目,其比例由 政風司依政策定期檢討工作方向及執行成效而作調整。 (二) 各級政風機構績效之核計除核分應有一致標準外,應考量業務比重 、單位人力、業務指導與規劃、推動執行程度等因素,以「目標達 成率」成為績效序列評比之衡量基準。 (三) 前款各級政風機構「查處」、「預防」之績效核分標準由政風司訂 定;另針對各級政風機構業務規劃與推動、專案績效、影響政風形 象等不易量化或主觀評估之項目,政風司亦應訂定「評價」核分標 準。 (四) 各項績效核算原則及核分標準,應依指標數據或階段性任務及需要 ,適時檢討調整。
四、評比作法: (一) 查處部分:各級政風機構發掘或查處員工貪瀆不法及洩密事件之績 效,由政風司審酌政風機構所蒐報資料或案件內容之具體度、難易 度、重要性與發展性等因素,依據核分標準直接核分。如屬重大案 (事) 件經查證係由政風機構機先發掘或出力屬實者,除從優列計 核分外,並登錄評價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 (二) 預防部分: 1.預防工作區分為一般及重大核分類別;一般類,授權由上一級或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核分標準予以核分後報政風司複審;重大 類,由政風司或主管機 (關) 構直接核分。其中,執行預防貪瀆 具有特殊績效,經查證屬實者,除從優列計核分外,並登錄評價 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2.授權由上一級或主管機關政風機 (關) 構核分者,為求核分基準 相當,得審訂裁量標準報政風司備查,政風司並得適時督考。 (三) 評價部分:政風司 (含本部中部辦公室) 每半年依據項目比重,附 具事由 (含提列特殊事項) ,核予各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評價分數,評價分數經議定後外加 (減) 於預防及查處總分。
二 預防工作 (一) 部分: (詳參附件二) (一) 項目有新增、刪除部分;另各項目分數予以適度調整。 (二) 管制性報表乙項調移至查處工作項目核分。 (三) 鑑於部分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轉報本司及中部辦公室核分 之重大業務績效,時有未予確實審核及指導等缺失,爰於備註欄內 新增第四點規定,以促其確實發揮指導功能。 (四) 配合核分項目之修訂,調整預防工作 (一) 評分一覽表。
三 預防工作 (二) 部分:部分項目核分標準酌予調整。 (詳參附件三)
四 預防工作 (三) 部分: (詳參附件四) (一) 授權核分範圍酌予調整:除年度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及政風督 導小組會議外,均由本司及中部辦公室直接核分。 (二) 授權核分項目分四等第評分,分數並予以適度調降。
五 預防工作 (四) 部分:本次未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