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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4
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廉政署訂
    定及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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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廉政署訂
    定及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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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政風司訂
    定,並由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負責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政風司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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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比原則:
 (一) 各政風機構績效分為「查處」、「預防」兩大工作項目,其比例由
      政風司依政策定期檢討工作方向及執行成效而作調整。
 (二) 各級政風機構績效之核計除核分應有一致標準外,應考量業務比重
      、單位人力、業務指導與規劃、推動執行程度等因素,以「目標達
      成率」成為績效序列評比之衡量基準。
 (三) 前款各級政風機構「查處」、「預防」之績效核分標準由政風司訂
      定;另針對各級政風機構業務規劃與推動、專案績效、影響政風形
      象等不易量化或主觀評估之項目,政風司亦應訂定「評價」核分標
      準。
 (四) 各項績效核算原則及核分標準,應依指標數據或階段性任務及需要
      ,適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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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比作法:
 (一) 查處部分:各級政風機構發掘或查處員工貪瀆不法及洩密事件之績
      效,由政風司審酌政風機構所蒐報資料或案件內容之具體度、難易
      度、重要性與發展性等因素,依據核分標準直接核分。如屬重大案
       (事) 件經查證係由政風機構機先發掘或出力屬實者,除從優列計
      核分外,並登錄評價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
 (二) 預防部分:
      1.預防工作區分為一般及重大核分類別;一般類,授權由上一級或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核分標準予以核分後報政風司複審;重大
        類,由政風司或主管機 (關) 構直接核分。其中,執行預防貪瀆
        具有特殊績效,經查證屬實者,除從優列計核分外,並登錄評價
        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2.授權由上一級或主管機關政風機 (關) 構核分者,為求核分基準
        相當,得審訂裁量標準報政風司備查,政風司並得適時督考。
 (三) 評價部分:政風司 (含本部中部辦公室) 每半年依據項目比重,附
      具事由 (含提列特殊事項) ,核予各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評價分數,評價分數經議定後外加 (減) 於預防及查處總分。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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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防工作 (一) 部分: (詳參附件二)
 (一) 項目有新增、刪除部分;另各項目分數予以適度調整。
 (二) 管制性報表乙項調移至查處工作項目核分。
 (三) 鑑於部分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轉報本司及中部辦公室核分
      之重大業務績效,時有未予確實審核及指導等缺失,爰於備註欄內
      新增第四點規定,以促其確實發揮指導功能。
 (四) 配合核分項目之修訂,調整預防工作 (一) 評分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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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預防工作 (二) 部分:部分項目核分標準酌予調整。 (詳參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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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防工作 (三) 部分: (詳參附件四)
 (一) 授權核分範圍酌予調整:除年度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及政風督
      導小組會議外,均由本司及中部辦公室直接核分。
 (二) 授權核分項目分四等第評分,分數並予以適度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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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預防工作 (四) 部分:本次未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