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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6
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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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