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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6
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6
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