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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佐理人員係指未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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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佐理人員係指未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