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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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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