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餘政風佐理人員職缺,原則依下列順序遴補: (一)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同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機構佐理人 員。 (二)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各政風機構主管人員。 (三)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上級政風指導機構佐理人員。 (四)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同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機構佐理人 員。 (五)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其他政風機構佐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