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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 2
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品行考核,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之「操行」項目,切實執行。
民國 79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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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品行考核,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之「操行」項目,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