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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7
七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各政風機構應予必要之支援協助。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7
七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各政風機構應予必要之支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