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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6
六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左列事項:
 (一) 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 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 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 其他必要事項。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6
六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左列事項:
 (一) 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 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 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 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