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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3
三  視察區域之劃分,由政風司依實際需求另訂之。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3
三  視察區域之劃分,由政風司依實際需求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