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2
二  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法務政風司視察或指派專人負責。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2
二  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法務政風司視察或指派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