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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1
十一  視察應以身示範,嚴肅公、私生活,公正查察處理。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  視察應以身示範,嚴肅公、私生活,公正查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