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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8
八  各級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升:
 (一) 最近三年內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
      過以上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考績 (成) 有列丙等者。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8
  八  各級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升:
   (一) 最近三年內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
        過以上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考績 (成) 有列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