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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7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規定遴報相關政風職缺升補人選時,應
    就所屬政風機構中具有任用資格者依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辦理升遷
    甄審。本部得視出缺機關特性,依適才適所原則就各機關政風機構符
    合資格者併案審理。
    前項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7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規定遴報相關政風職缺升補人選時,應
      就所屬政風機構中具有任用資格者依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辦理升遷
      甄審。本部得視出缺機關特性,依適才適所原則就各機關政風機構符
      合資格者併案審理。
      前項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