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6
六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規定遴報人選時,應提交各該政風人員
    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本部如認為不適當時,得退回另行遴報或逕行
    核派。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6
  六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規定遴報人選時,應提交各該政風人員
      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本部如認為不適當時,得退回另行遴報或逕行
      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