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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5
五  所屬政風機構 (含本機構) 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三十五人以上之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設置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並報本部核備
    ,其餘得視需要設置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5
  五  所屬政風機構 (含本機構) 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三十五人以上之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設置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並報本部核備
      ,其餘得視需要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