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進政風人員 (不含政風類科考試及格經分發任用者) ,均由本部遴 核,本部得視需要訂定遴用標準。其派充主管職務者,並應具二年以 上政風工作 (含人事查核工作) 經驗。但因情形特殊,執行確有事實 上因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