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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4
四  新進政風人員 (不含政風類科考試及格經分發任用者) ,均由本部遴
    核,本部得視需要訂定遴用標準。其派充主管職務者,並應具二年以
    上政風工作 (含人事查核工作) 經驗。但因情形特殊,執行確有事實
    上因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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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進政風人員 (不含政風類科考試及格經分發任用者) ,均由本部遴
      核,本部得視需要訂定遴用標準。其派充主管職務者,並應具二年以
      上政風工作 (含人事查核工作) 經驗。但因情形特殊,執行確有事實
      上因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