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及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 (市) 政府。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2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及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