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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10
十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調職: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者。
 (三) 人地不宜,經查明屬實者。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10
  十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調職: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者。
   (三) 人地不宜,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