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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考績(成)作業方案 第 4 條
四  考績委員會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主席,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
    處處長與政風司司長、副司長及專門委員擔任考績委員。考績委員會
    開會時,政風司各科科長均應列席;審核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
    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時,並得邀請相關一級政
    風機構主管列席。秘書業務均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
民國 82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主席,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
  長與政風司司長、副司長及專門委員擔任考績委員。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政風司各科科長均應列席;審核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
  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時,並得邀請相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列席。
  秘書業務均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