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考績(成)作業方案 第 3 條
三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由法務部組成考績委員會分次審核
    後,簽陳部長核定。
民國 82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第 3 條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
  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由法務部組成考績委員會分次審核後,簽陳
  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