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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4
四、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但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區票選委員名單函報法務部
    。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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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但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區票選委員名單函報法務部
    。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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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但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區委員候選人名單報送法務
    部辦理第二階段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