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2二、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中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
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及臺中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南部、東部及離島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嘉義市、臺南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三)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四)司法院、法務部及財政部政風機構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法務部暨所屬政風機構、財政部
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五)交通部及經濟部政風機構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經濟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六)其他非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