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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1
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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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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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五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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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方式:
 (一) 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五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不記名選舉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 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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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
      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選舉
      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票
      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數較
      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結果排
      定候補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