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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1
一  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參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置
    委員十五人,前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連
    選得連任。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1
一  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參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置
    委員十五人,前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連
    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