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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7
七、本部廉政署或設有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
    推薦人選時,應公開徵詢所屬同仁意願並提交各該甄審小組審議後,
    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辦理陞遷作業。
    未設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事宜。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7
七、本部廉政署或設有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
    推薦人選時,應公開徵詢所屬同仁意願並提交各該甄審小組審議後,
    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辦理陞遷作業。
    未設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事宜。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7
七、設有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推薦
    人選時,應提交各該小組審議後,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函送本部
    依有關規定辦理。
    未設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事
    宜。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7
七  設有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推薦
    人選時,應提交各該小組審議後,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函送本部
    依有關規定辦理。未設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
    部統籌辦理陞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