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直轄市(含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縣)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選)。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 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
六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 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