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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6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直轄市(含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縣)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選)。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6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直轄市(含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縣)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選)。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6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
    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6
六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
    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