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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4
四、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其相關秘
    書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本部廉政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所屬政
    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在三十人以上,應設置甄審小
    組,並經本部備查,其餘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設置之。政風
    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甄審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4
四、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其相關秘
    書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本部廉政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所屬政
    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在三十人以上,應設置甄審小
    組,並經本部備查,其餘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設置之。政風
    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甄審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4
四、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之所屬政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在三十人以上,
    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並報本部備查,其餘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得視需要設置之。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4
四  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所屬政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在三十
    人以上,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並報本部核備,其餘各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設置之。
    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