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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本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
    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
    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
    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本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
    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
    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
    構。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政風司及各機關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
    察院及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直轄市政
    府、縣 (市) 政府政風機構。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3
三  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政風司及各機關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
    察院及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直轄市政
    府、縣 (市) 政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