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 權責機關。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 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