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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2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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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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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
    權責機關。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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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
    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