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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2
十二、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佐理人員
      之職期為六年。但有第九點或第十點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
      前項職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職期。
      職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部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一)最近一年內將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
        准在案。
  (二)本人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佐理人員
      之職期為六年。但有第九點或第十點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
      前項職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職期。
      職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部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一)最近一年內將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
        准在案。
  (二)本人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12
十二、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有第九
      點或第十點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前項職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
      算職期。
      職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部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一) 最近一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准
        在案。
   (二) 本人重病住院。
   (三)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 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 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11
十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期為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定
      者,得連任一次。但有第九點或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予以調整。
      前項任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
      算任期。
      任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