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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工作聯繫會報作業規定 7
七  法務部得視需要,召集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暨檢察、調查機關
    相關單位主管人員,舉行高層聯繫會報,共同研議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暨地區聯繫會報之重大議案。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修正
7
七  法務部得視需要,召集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暨檢察、調查機關
    相關單位主管人員,舉行高層聯繫會報,共同研議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暨地區聯繫會報之重大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