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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工作聯繫會報作業規定 5
五  地區聯繫會報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區為分區,由政風司視需要
    訂期召集本會報並派員主持,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該地區檢察、調查機關之相關人員列席。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修正
5
五  地區聯繫會報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區為分區,由政風司視需要
    訂期召集本會報並派員主持,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該地區檢察、調查機關之相關人員列席。